最近在复习司法考试,遇到该题,百思不得其解,广而告之,求教于方家
91题的简化之后如下:甲有房屋,和乙签定买卖房屋合同,甲向乙交付房屋但没有办理过户手续,后,甲又和丙签定了买卖合同,并办理了过户手续,但丙没有占有房屋,此时房屋因地震毁损,此时该风险有谁承当呢?如果甲先和丙完成上述交易,再和乙交易,后 房屋毁损,产生的法律后果会和本题有何不同吗?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灭失风险由出卖人承担,标的物交付之后,灭失风险由买受人承担...并且在最高法发布的关于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司法解释同样也体现了以"交付主义"作为风险转移的标准界限.
先分析原题,针对甲和丙之间的买卖关系,丙虽然取得了房屋的所有权,但是甲并没有向丙交付房屋,丙也并未实际占有房屋,所以根据合同法和相关的司法解释,此时房屋灭失的风险应由甲承担.(这也是几个主流辅导班对该真题分析得出结论)
同样的思路分析甲乙之间的买卖关系,我们就会发现,甲已经向乙交付了房屋,乙已经实际占有了该房屋,按照交付主义,此时承担风险转移的人应当是乙.
那风险的承担人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