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卧龙斋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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昵  称: 卧龙斋主人
建立日期: 2006-05-06
个人自述: 恭耕于京城,不久于泉城。自号诸葛,不求仲达于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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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内外君:法学类刊物投稿指南![转] (2007-08-30 22:45:00)阅读次数:403
部分法学类核心期刊的投稿要求及地址
一、中国法学:
主管单位:国家司法部
主办单位:中国法学会
编辑单位:《中国法学》杂志社
主  任:孙琬钟
地  址:北京市西城区兵马司胡同63号
邮政编码:100034
电  话:010-661397516
传  真:86-10-66137516
网  址:www.clol.com.cn
主要栏目:走向法治之路、专题论坛、立法研究、司法改革与司法公正、立法研究、各科专论、讲座与争鸣、判例评析;
稿件要求:1、欢迎海内外专家学者惠赐稿件。
2、作者自留底稿,本刊恕不退稿。
3、来稿文首一般须有两百字左右的内容提要及关键词,并将其英译置于文末。来稿应写明作者姓名、职称、职务、所在单位的详细名称、邮政编码。本刊注释体例采页下脚注独立计码制,用加圈的阿拉伯数字表示;注释顺序为:作者(或译者)、文章题目、出处(书名或刊名,出版社,出版年月,页码);外文注释从国际惯例。
4、本刊所载文章的观点,均属于作者个人,不代表本刊编辑部的意见,文责由作者自负。
5、凡来稿一经刊发,即视为作者授予本刊自文章发表之日起一年内享有文章的专有使用权。在此期间对该文任何形式的转载(包括网络传输)、摘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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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藏:吴锦宇*:略论中国大陆“法和经济学”研究(1978—2005)(全文版) (2007-08-30 22:35:00)阅读次数:438
吴锦宇*:略论中国大陆“法和经济学”研究(1978—2005)(全文版)

内容提要:本文作者收集了10多年的在中国大陆公开发表和出版的有关“法和经济学”的上千篇论文、近百本著作,遍访师友,并以其为考察依据,进行写作。通过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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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传法:关于物权法草案(全民征求意见稿)的意见和建议 (2007-08-30 22:32:00)阅读次数:404

仲达按:“千呼万唤”,物权法“始”姗姗出台,回首立法过程,九州之内有识之士,群策群力,建言建策,可以说这部法律凝结着亿万中国人的智慧。陈老师的这篇建议稿写于2年前,他从不同视野和角度,阐发了对物权立法几个热点问题的观点以及理由,阅毕,给我很多启迪。特此以乡食博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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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转移:交付主义还是占有主义抑或其他--关于06年司法考试卷三91题的思考 (2007-08-26 23:06:00)阅读次数:744

最近在复习司法考试,遇到该题,百思不得其解,广而告之,求教于方家

   91题的简化之后如下:甲有房屋,和乙签定买卖房屋合同,甲向乙交付房屋但没有办理过户手续,后,甲又和丙签定了买卖合同,并办理了过户手续,但丙没有占有房屋,此时房屋因地震毁损,此时该风险有谁承当呢?如果甲先和丙完成上述交易,再和乙交易,后 房屋毁损,产生的法律后果会和本题有何不同吗?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灭失风险由出卖人承担,标的物交付之后,灭失风险由买受人承担...并且在最高法发布的关于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司法解释同样也体现了以"交付主义"作为风险转移的标准界限.

    先分析原题,针对甲和丙之间的买卖关系,丙虽然取得了房屋的所有权,但是甲并没有向丙交付房屋,丙也并未实际占有房屋,所以根据合同法和相关的司法解释,此时房屋灭失的风险应由甲承担.(这也是几个主流辅导班对该真题分析得出结论)

   同样的思路分析甲乙之间的买卖关系,我们就会发现,甲已经向乙交付了房屋,乙已经实际占有了该房屋,按照交付主义,此时承担风险转移的人应当是乙.

   那风险的承担人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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写给自己 (2007-06-10 22:53:00)阅读次数:509

      hb,wei。five years,with a vip on the b da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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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客一周年 (2007-05-09 00:27:00)阅读次数:485
猛然想起,5月6号是自己博客的一周年纪念日,无奈当天刚从外地返回,身心惧疲,亦无心著文纪念。故现以寥寥数字,聊以纪之。吾博生日快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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断想之二:媒介审判的具体过程及原因 (2007-04-20 23:29:00)阅读次数:554

  媒介审判”具体是怎样形成的呢?其背后又有什么深刻的原因?下面我们首先结合“张金柱”案件,来简要分析“媒介审判”的具体形成。

   案件的详细过程前文已有叙述,从中可以看出,在“张金柱”案件中,媒体通过了三个步骤最终行使了“审判”的权力:

    第一步,设置“警察开车撞死撞伤多人”的议程。通过大量有声有色的报道,吸引人们对这一事件的关注,并通过“培养分析”形成一定共识:张金柱是强势,利用自己手中的公共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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断想之一:新闻自由与司法独立(1) (2007-04-19 01:36:00)阅读次数:684

    西方政治学的观点认为,社会的正常、有序运行离不开三种权利,即立法权、行政权、司法权的支撑,其中,司法权通常称为“第三种权力”。近些年,伴随着新闻监督力度的加大,媒体的舆论监督权被越来越多的各国学者认可,逐渐取得了“第四种权力”的地位,新闻从业人员也被冠以“无冕之王”的美誉。在我国,随着法制地位的日益重要与新闻改革的不断深化,新闻媒介的社会监督职能也逐渐凸现出来,对中国法制进程的监督报道,史无前例的膨胀起来,中国的媒介也开始拥有了所谓的“第四种权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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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是序 (2007-04-19 01:31:00)阅读次数:384

 

    整理电脑里文档的时候,无意中发现了一些材料,竟然是当年习文而采拮的素材,追抚往昔,当时的自己可算做“有志而无为”,虽有想法也勤于思考,思而“泉”不涌,每每冥思苦想却毫无结果,再而迷茫于是转化到搁置,终遗忘于某个记忆的角落;而此时无意寻觅出来的材料,在某种意义上来说,正如在他乡遇故知一般,让你心怀温暖,无须多言却有莫名的负疚感。相较与纯粹的理论而言,我更关注于法的“形而下”的问题,而自己的思维惯性也多是从特殊到一般,由事例引出理论。彼时的自己苦于学识瓶颈,无法对问题做出答复,而现在自己也远远未做到博览群书,自然更做不到满腹经纶,胸无笔墨,矛盾之情岂止溢于胸中,憋了许久,“该写点什么了?”心中那个声音久久萦绕心头不能离去。恰至此时,有幸拜读了来梵老师近日介绍其新作《剩余的断想》而做的博文,于是“断想”便滑入我的心扉,是啊?这些曾经的“日积月累”却“积而不发”何尝不是“断想”呢?拍去带着流年的灰尘,重新让那些尘封的想法重新焕发“理性光芒”。


    希冀有这样的能力,只言片语言尽天下事,然而文字偶时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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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教育的性质:权利乎?义务乎 (2007-04-09 17:25:00)阅读次数:420

    近日在修改论文时候,关注到一个当下理论比较关注的公民受教育的问题。学界通常把公民“受教育”界定为一种权利即受教育权,笔者起初也秉承这种观点,但仔细思虑,觉得这一观点可资商榷。

                 笔者曾着文认为,公民受教育权解构为二个属性,三项内涵。具体而言,公民受教育权二个属性是:兼具自由权和社会权;三项内涵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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